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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婚内同居后分手索回赠款遭法院驳回

2026-08-17 187

去年1月,男子许某与女子鲍某相识。当时,许某并没有向鲍某透露自己已婚的事实,于是于3月与鲍某同居。到6月时,许某要求鲍某离开,共同生活的关系宣告结束,鲍某这时才意识到许某已和前妻复合。作为补偿,许某向鲍某转账了10万元。然而,之后许某却起诉鲍某,要求返还这笔钱,声称当时的赠与是因受到鲍某的威胁而做出的。近日,红星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,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为,许某作为过错方,不能主张返还赠与财产,因此驳回了他的诉求。

判决书中提到,法院经过审理确认,许某在2007年已经结婚,婚姻关系仍在存续,而鲍某在2022年7月离婚。双方在去年1月通过某平台相识,3月20日左右开始同居,6月22日结束同居。期间,许某向鲍某的直播打赏总计111831.5元,并于6月22日当天通过支付宝分三次转账100000元给鲍某。鲍某承认这笔钱的存在,但认为这是许某对她的补偿,而非赠与。值得一提的是,在双方结束共同生活的几天后,鲍某因情绪问题试图自杀,许某陪同她前往医院接受治疗。

许某在法院陈述中提到,期间鲍某多次以极端方式试图要挟他,例如割腕、自杀,施加了巨大的心理压力,迫使他做出财产转移的决定。因而,许某要求鲍某返还这笔钱。

然而,鲍某则辩称在交往过程中早已告知许某自己已经离婚,且曾想再婚。她指出,两人交往期间,许某仍与前妻保持联系,且许某因两人的不正当关系才要求她搬离,也并未存在所谓的返还问题。

法院审理认为,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无偿将财产给付受赠人,并需受赠人表示接受。结合双方在转账时期的关系状况,法庭发现许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维持不正当关系,并将财产赠与他人,违反了法律与社会道德,因此此赠与无效。尽管许某认为应依法律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,但法院认为该行为自始无效,根本不成立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因不正当目的而实施的赠与行为不受法律保护,许某作为过错方,不能请求返还赠与财产。因此,法院最终驳回了许某的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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